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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女失踪后,父母可以收养子女吗?
一般情况下,当自己的亲生子女失踪后,父母是否可以收养子女,要视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109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由此可知,只要是收养人同时满足收养条件的,就可以依法收养子女。如果亲生子女为独生子女,则不论失踪与否,其父母都可以收养一名子女;如果失踪的不是独生子女,那么其父母就应当依法进行死亡宣告后,才能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