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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直接抚养方得了传染病,直接抚养方可以自行禁止其探望子女吗?
夫妻离婚后,经常会因子女问题产生矛盾。比如,非直接抚养方得了相当严重的传染性疾病,而直接抚养方出于对孩子健康的考虑,会禁止其探视。那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剥夺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吗?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据此可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向法院提出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权利,但不能单方禁止另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施单方禁止的行为,是对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男女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有探望权的一方实现探望权,直接抚养方不能禁止、阻碍其接触子女,以牺牲子女的需要为代价惩罚对方。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可请求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对于中止探望的条件,《民法典》第1086条第3款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其探望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