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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擅自改变子女的姓名,男方可以因此拒付抚养费吗?
夫妻离婚之后,女方有时会出于对男方的怨恨而擅自改变子女的姓名,而男方可能会以此为由拒绝给付子女的抚养费。这时,双方的做法都是不对的,女方在未与男方协商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改变子女的姓名,而男方也没有拒绝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对此类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同时,《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据此可知,女方擅自改变孩子的姓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男方可以请求法院责令女方将孩子的姓名改回来。男方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孩子的抚养费,而应到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