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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了他人的孩子,丈夫能在其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吗?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应尽较多的照顾义务,这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是说无论出现什么情况男方都必须尽义务,也不是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男方都不能提出离婚。例如,男方发现女方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而是他人的,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使女方丧失被保护的必要。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胁或者合法的权益遭到女方严重侵犯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4)女方婚后与他人通奸、卖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
(5)女方在此期间下落不明的。
据此可知,只要发生上述的几种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特殊情况,那么法院应当受理,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具体到本案,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关系导致怀孕,符合受理的特殊情形,因此男方可以要求和女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