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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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出售双方共有的房屋,另一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吗?

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刘某与秦某于某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但仅登记在妻子秦某一人名下。第二年,秦某与第三人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何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没过一周,何某准备搬进房屋居住时,却来了一个不速之客——刘某。他自称是秦某的丈夫,该房屋是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秦某无权处分,要求何某返还该房屋。请问:刘某有权要回其妻秦某出售给何某的房屋吗?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也就是说,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支持第三人的善意取得,而该规定也同时适用于夫妻之间一方擅自转让双方共有财产的情形。因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在离婚时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的,法院应予以支持。据此可知,刘某无权要回其妻秦某出售给何某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