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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归谁所有?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卖房子的时候可能会想,当初自己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才得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那么能不能把房子卖给一个人的同时,再把房子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呢?这种想法看似有些道理,实际上却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房屋不可能脱离土地而存在,如果一个人可以在没得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得到房屋,那么这种房屋就真的是“空中楼阁”了,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不可能脱离房屋而单独转让的。
《民法典》第35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据此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的,该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由此可见,把房屋和房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转让的想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际上是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有一个发生转让,另一个就要随之转让,这就是所谓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因此从法律后果来说,不可能出现“房”和“地”分属不同主体的情况,二者必须同时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