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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预告登记的房屋,出卖人还能再卖与他人吗?
高某购买了杨某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半年后交房。高某担心杨某在这期间内反悔,所以双方向登记机关申请了预告登记。之后,又有人向杨某表示想购买该房,并且出价更高。那么,杨某可以把房子再卖与他人吗?第三人是否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典》第221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上述条文是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该制度能够保证合同的履行。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果进行了预告登记,那么出卖人就不能擅自处分该房屋。如果出卖人在预告登记后,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是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
因此,建议大家在签订买房合同后,如果不能立即办理产权登记,可以先进行预告登记,以防出卖人在这期间又将房屋卖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