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村委会选举时,村民受到候选人威胁,应该怎么办?
◆ 案例分析
某村今年的村委会选举有两个候选人——汪某和单某,至于谁比较有希望当选,村里人都心知肚明。论能力,两人不相上下,但汪某脾气不好,爱欺负人,所以村里大部分人都不太喜欢他。汪某自己也知道这一点,但他好胜心很强,一心想着在这次选举中打压单某。一日,刘某正在家做饭,汪某突然到他家里,寒暄了半天,明里暗里叫刘某一家在投票的时候考虑自己,还称若当选,日后会有报答。刘某虽然家里条件差,但也不相信汪某的假意承诺,更不愿意和汪某扯上什么关系,便一直闷不作声。汪某见劝说无果,便转脸威胁说,如果不选他便将刘某盖的新房砸烂。刘某听了非常生气,但也不敢当面与之对抗,便假意答应。事后刘某急忙与乡亲商量此事,才发现汪某已去各家游说,要么贿赂,要么威胁。于是大家决定集体采取措施。那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乡亲们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本案中,汪某显然存在贿赂和威胁等行为,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扰乱了正常的选举秩序,村民有权向乡级人大、政府或者县级人大常委和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深度解析
我国农村自治实践中,“暴力威胁”“贿选”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法律规定了村民的救济手段,以保障选举的正常进行。村民向有关部门举报后,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若出现以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因其手段不合法,当选无效。
无论是选举前还是选举后,村民一旦发现有威胁、贿赂、欺骗等不正当行为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均可依法举报,以保障村民自治的合法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