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村委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村民应该怎么做?
◆ 案例分析
王大爷今年已经68岁,是临水村有名的老人,早年间当过兵,打过仗,但没什么积蓄。由于当兵落下了残疾,一直也没娶上媳妇,多年来一直靠亲戚和邻居的救济过日子。临水村风景优美,几年前大家在上届老村支书的带领下努力开发旅游业,建了几个农家乐,虽然规模不大,但各家各户都有了不错的收入。当然,这些都和王大爷不沾边。2020年新村支书上任,正好赶上县里分了一个低保名额,临水村由于人口少再加上近几年发展不错,村民都觉得名额非王大爷莫属。没想到新支书偷偷把名额给了他的小舅子。而他的小舅子好吃懒做,并不符合享受低保的条件。王大爷知道了非常生气,找到新村支书骂了几句,也无可奈何。好心的村民见王大爷可怜,告诉他可以向法院告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村民说的有道理吗?王大爷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王大爷是村里最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人,但新任村支书徇私情,私自将低保名额给了自己的小舅子,侵害了王大爷的合法权益。王大爷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让新村支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深度解析
我国农村实行基层民主自治,村委会可以依法对村内事务作出决定,但是村委会及其成员不得因此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会或其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属于作为的侵害,村民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村委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属于不作为的侵害,乡级政府有权责令改正,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