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条文注释
在理解本条时要注意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种方式之间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影响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于属于仲裁范围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一旦选定仲裁,当事人应将纠纷提交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1 廖某诉某村委会承包土地确认登记不予受理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申1577号]
廖某因起诉承包土地确认登记不予受理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廖某申请再审称,村委会应先确认村民承包了多少耕地,然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再统一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才据以发放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是本案原审被告某村委会却拒不给申请人确认承包面积、位置等,拒不上报镇、县,导致县级人民政府无法给申请人发证。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2]第3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农村土地经营权承包登记系有权登记的机关依法对承包耕地权属进行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这种由相关单位和组织在登记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起诉人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非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的诉讼,法院应依法处理。
相关案例索引
孙某忠等诉某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案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2294号]
本案要点
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在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案例2 陈某1诉陈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268号]
陈某3与陈某4系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二女,即长女陈某2、次女陈某1。陈某3于2016年9月30日去世,陈某4于2017年2月3日去世。陈某3与陈某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陈某3名下,现由陈某2居住使用。
陈某2主张陈某1已不具有中国国籍,应当以其真实身份提起诉讼,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为此提交以下证据:1.转账记录,证明在父母去世之后,陈某2将父母遗留存款汇给陈某1,收款地址在加拿大;2.照片,系在陈某1位于加拿大的家中拍摄,证明陈某1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加拿大;3.二被继承人的护照复印件,证明二人自2000年开始多次前往加拿大,看望陈某1并帮助她照顾孩子;4.陈某2与陈某1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某1认可已经加入加拿大国籍,没有中国国籍。陈某1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证据多为英文,未附翻译件,形式上不符合证据要求;对证据2和证据3的真实性认可,但不清楚照片的拍摄时间和地点,且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均不认可,无法确认通话人以及发生的时间、地点,陈某1现持有中国合法的身份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2主张陈某1系加拿大公民,其作为中国公民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陈某1起诉依据的身份证仍处于有效期内,故对陈某2的抗辩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陈某1的身份问题,《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当事人陈某1已取得加拿大国籍,故其应以其加拿大公民的身份参与本案诉讼。一审中陈某1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与诉讼且未向法院说明其国籍情况,故一审法院按照其中国公民身份进行判决,法院在二审中对其身份情况予以更正。
关于陈某2上诉称陈某1已取得加拿大国籍,故陈某1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进而主张应驳回陈某1的原审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虽陈某1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但其与本案被继承人陈某4、陈某3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此而发生改变,陈某1仍为其二人的合法继承人,对其二人的遗产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其有权对父母的遗产提起继承诉讼,故陈某2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第六条 【独立审判原则】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条文注释
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2)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案例3 方某敏诉刘某平等合同纠纷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1409号]
博物轩是刘某平以个人投资方式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为刘某平,经营范围为装帧流通人民币、纪念币、邮票的销售,举办展览展会,拍卖咨询等。博物轩从其他公司购入索契冬奥会纪念钞、斐济连体钞。方某敏向博物轩支付10万元,购买了索契冬奥会纪念钞。当月14日,方某敏再次向博物轩支付9.6万元,购买了斐济连体钞。方某敏支付上述款项后,博物轩向方某敏分别出具了《收藏凭证》。上述《收藏凭证》背面印有“客户须知”,主要内容为“风险提示:……您现在购买的是现代收藏品,请您购买时慎重考虑,并仔细检查藏品质量,收藏品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货”“本公司并不承诺回购、拍卖及在一定时期达到某种具体价位”等。
方某敏此后认为其向博物轩支付19.6万元购买涉案纪念钞时已经80岁、不具备任何收藏知识,博物轩向其销售涉案纪念钞的行为存在价格欺诈且合同显失公平,故于2018年1月4日以博物轩及其投资人刘某平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撤销原告方某敏与被告博物轩之间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博物轩向原告方某敏返还货款19.6万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判令被告刘某平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刘某平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未央分局提交博物轩《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等材料,以决议解散为由申请注销博物轩工商行政登记,当日博物轩被注销登记。诉讼中,刘某平未将博物轩被注销的事实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如实陈述。刘某平不服一审判决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在二审中查明,博物轩被注销的时间及注销申请人、注销原因等事实后,依法向方某敏进行释明,方某敏根据博物轩已于2018年6月14日被注销的新事实,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原告方某敏与博物轩之间的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刘某平承担向原告方某敏返还货款19.6万元,并支付原告方某敏自立案之日起至清偿时止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刘某平承担。刘某平则主张其未将博物轩被注销事实向一审法院如实陈述的原因是认为该事实与本案纠纷无关联,并坚持请求将案件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法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在法院二审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被上诉人方某敏对博物轩、上诉人刘某平提出诉讼请求时博物轩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博物轩被注销工商登记的事实发生在被上诉人方某敏对其提起民事诉求之后,上诉人刘某平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方某敏对于博物轩在一审中被注销工商行政登记的事实知情,且博物轩在一审中被注销工商行政登记的事实系因上诉人刘某平申请注销而产生,被上诉人方某敏在二审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系基于上诉人刘某平在法院二审中提出博物轩已于一审审理期间被注销了工商行政登记的事实而提出,在法院二审中允许被上诉人方某敏根据本案博物轩在一审审理中被注销的特殊情形而变更诉讼请求,能够保障和便利被上诉人方某敏行使诉讼权利,减少诉讼资源耗费,也能惩戒上诉人刘某平的上述违背诉讼诚信行为,故对被上诉人方某敏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支持;对于上诉人刘某平提出一审法院存在将博物轩列为被告的程序违法问题、应当发回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九条 【法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条文注释
自愿是指双方都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且达成调解协议也出于自愿。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在程序上不得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7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人民法院要下大力气做好九类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这九类民事案件分别是:事关民生和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破产案件;民间债务、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案件;案情复杂、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适用法律有一定困难的案件;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社会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激化的再审案件、信访案件。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条文注释
两审终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审终审的案件是例外规定,包括:(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非诉案件)。(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就裁定本身可以认为是一审即告终结。
第十一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条文注释
对于辩论原则,应注意:(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而不仅限于法庭辩论。(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条文注释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条是2012年新增加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不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该原则,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也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为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2015年《民诉解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一是增加关于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规定,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是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对当事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及后果作出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案例4 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七)
原告某船厂起诉被告某船务有限公司拖欠船舶维修费38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维修款、违约金共431.8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诸多疑点,依法调取证据后查明,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船舶维修的事实,共同伪造有关证据,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罚款20万元。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相关规定
《民诉解释》110、119、189~190、518
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1)增加了监督方式,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扩大了监督范围。原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为此,本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5 甲市海洋与渔业局诉彭某权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065号]
2016年7月至8月,五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加高加固堤围为借口,将造纸厂的垃圾通过船舶运往海上进行倾倒,经对周边海域的环境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该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为3862716.50元。被告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认为,被告应连带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及各类经济损失。被告以本案垃圾不是直接倾倒入海为由,对甲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支持起诉人广东省甲市人民检察院称,广东省甲市某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彭某权等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时,将案件所涉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该院,该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督促原告甲市海洋与渔业局对本案提起诉讼,并决定支持起诉。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废胶纸等垃圾倾倒的堤围东边是海域,南边是横门水道,北边是河道,该堤围及其周边海域属于重要河口生态系统,直接污染了海域和河道,破坏了河口生态系统,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负责该海域和河道的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关于“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关于“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甲市海洋与渔业局有权代表国家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袁某胜以本案垃圾不是直接倾倒入海为由,对甲市海洋与渔业局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关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和第55条第2款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的规定,本案倾倒的垃圾污染了海洋环境,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甲市海洋与渔业局提起本案诉讼,检察院依法可以支持甲市海洋与渔业局起诉。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