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的实质要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注意:(1)原告要求适格,被告只需明确;(2)诉讼请求只要具体即可,不需要充分;(3)如果某个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已经在法院诉讼或者已经由法院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就不能再次起诉。
案例49 马某诉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2409号]
马某因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某房屋的《购买房屋合同书》。1994年12月5日,甲方某置业公司与乙方李××签订了《购买房屋合同书》,但马某称该协议系由其签订。按照该合同书中的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某置业公司收款章后方生效。该合同虽在合同文首乙方处写有“(马某)李××”,但在签章处乙方仅有“李××”字样,且某置业公司确认系与李××订立《购买房屋合同书》,故马某并非上述合同的主体,马某并不享有该合同的撤销权,且其主张之事由亦非行使撤销权之依据。综上,马某并非上述合同主体以及行使撤销权之适格权利人。据此,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马某的起诉。
马某不服一审法院所作的民事裁定,于2018年3月1日提起上诉。马某上诉称,马某提交的付款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涉案合同中乙方的付款义务,某置业公司也承认收到了该款项,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马某在一审中提出对“李××”的签名进行鉴定,未获准许;马某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足以反驳某置业公司关于该公司系与李××签订涉案合同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采纳,未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故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裁判理由不当。马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查清事实,重新认定合同为马某所签,并依法撤销侵犯马某利益的涉案合同。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起诉,而《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款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合同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应当系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马某起诉要求撤销《购买房屋合同书》,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马某对《购买房屋合同书》并不享有撤销权,其无权提起撤销该合同的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马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马某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50 周某诉送变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2298号]
送变电公司与周某签订《离岗退养协议》,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离岗退养期间,周某的工龄应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但送变电公司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周某产生各项损失。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送变电公司赔偿周某养老保险损失174869.2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损失9116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离岗退养,属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劳动者因离岗退养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周某要求送变电公司赔偿因离岗退养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属于因离岗退养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
周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周某以送变电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离岗退养,造成其退休工龄计算错误为由,要求送变电公司支付其各项保险损失。因办理退休是否违法及工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周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例51 张某诉某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申739号]
再审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民事裁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张某申请再审称,因原审法院无法提出合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证明再审申请人所提起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提出再审,请求法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与村委会等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涉及村委会自治行为,协议各方之间并非单纯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张某与村委会在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过程中产生的回迁房面积认定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张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案例索引
1.鹏伟公司诉江西省9县人民政府、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4期)
本案要点
鹏伟公司要求采砂办退还部分采砂权出让价款,同时退还其多缴纳的各种税费。纳税人缴纳税收及向行政机关缴纳费用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故对鹏伟公司要求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退还部分采砂税费的诉讼请求不予审理,鹏伟公司可向有关行政机关另行主张权利或作为行政案件另行起诉。
2.天同证券公司清算组诉恒丰银行等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
本案要点
根据《证券法》第139条第1款[9]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中是适格的原告。
3.G县民政局诉王某胜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6期)
本案要点
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死亡受害人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部门刊发启事未发现其近亲属,民政部门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民政部门不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与案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且其法定职责不包括代表或代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故民政部门不是案件的适格诉讼主体,其起诉应依法驳回。
4.华润置地公司诉新中实公司、海南中实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
本案要点
一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一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告知后,当事人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不应作出实体判决,而应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在当事人经释明仍未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下,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剥夺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
5.陈某华等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1期)
本案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文件,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都有责任审核,都可能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述主体为被告的诉讼,属于普通共同诉讼。在一审诉讼中,原告基于其诉讼利益的判断而选择其中某些人作为被告,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确定诉讼参加人,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并无不当。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的形式要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条文注释
先行调解适用于法院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不久的适合调解的案件。案件受理之后尚未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两项,且缺一不可:一是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二是当事人不拒绝。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权和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关于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尚未受理时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是在案件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规定
《民诉解释》第1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6、7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特殊情形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案例52 李某、蔡某诉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2民终782号]
李某、蔡某因与某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多收原告的购房款3234.48元。2012年1月17日,原告李某、蔡某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26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调兵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但是一审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进行了公开庭审,双方当事人也参加了庭审。庭审后,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补充辩论意见,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不应受理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原告李某、蔡某的起诉。
李某、蔡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认为合同虽附有仲裁条款,但被上诉人未在原审首次开庭前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且积极应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被上诉人已经参与了庭审,虽在庭审后提交了关于仲裁条款的补充意见,但其应诉行为应视为其已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
案例53 杨某诉某城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10民终193号]
杨某因与某城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和相关利息。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城建公司的放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3项、《民诉解释》第208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杨某不服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于2018年3月21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侦查和认定问题,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无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精确判断,发现可能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情形的案件,应当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本案中,某城建公司以定期支付利息的方式向不局限于本单位内部职工的不特定人群融取资金,该行为有可能已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裁定对本案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索引
1.鲲鹏投资公司诉西港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本案要点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其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2.华建电子公司、华建机器公司诉科技风险公司等合作协议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
本案要点
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合同与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合同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涉及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条文注释
有关被告联系方式的规定,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与本法第121条起诉状应记明的有关原告信息的事项相呼应,关于联系方式的规定也为诉讼进程中的后续送达提供了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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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丰公司诉MGAME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3期)
本案要点
一审法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发送被告,并无同时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并发送给被告的强制性规定。其次,《民诉证据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的举证期限制度,尽管实践中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案件时一般会要求原告提供初步证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必须在起诉时或者被告的答辩期届满前提交全部证据。最后,上述规定还明确了证据交换制度,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时各自向对方提供证据,而并不要求必须将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前送给被告。另外,如何保证被告尽早获得原告证据以便其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抗辩,是需要在将来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法律规则和实践操作的问题。总而言之,上诉人有关原审法院未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而违反法定程序的上诉理由,并不能成立。
第一百二十六条 【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管辖权异议,即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注意:(1)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当事人,而且一般是被告;(2)提出的时间只能是一审当事人提交答辩状期间,并且只能是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以及书面选择仲裁三个方面。
另外,2012年本条新增了应诉管辖的规定,即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案例54 交通委员会诉宏佳伟业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6285号]
双方当事人成诉,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向宏佳伟业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宏佳伟业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审法院于2016年2月1日告知宏佳伟业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之规定,宏佳伟业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答辩期15天,故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此外,宏佳伟业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补充》。一审法院判项未涉及管辖权情况,作出实体判决。宏佳伟业公司提起上诉。
生效裁判法院认为:关于宏佳伟业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处理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属程序不当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一审法院已于2015年12月9日向宏佳伟业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及其他诉讼材料,宏佳伟业公司是于2015年12月29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且一审法院已于2016年2月1日告知宏佳伟业公司其管辖权异议申请已超过答辩期15天,故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此外,宏佳伟业公司后于2016年2月23日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补充》。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宏佳伟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因一审法院已对宏佳伟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出了处理,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并未损害宏佳伟业公司的诉讼权利,故宏佳伟业公司主张一审法院程序错误,缺乏理据,法院不予采纳。
相关案例索引
何某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4期)
本案要点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上述规定表明,当事人虽有权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异议,但就异议不具有诉权。当事人不得以级别管辖异议为由提起诉讼,异议被驳回后亦不具有上诉的权利。海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级别管辖异议,一审法院已经予以答复,且在一审卷宗中有所记载。海科公司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的上诉请求,超出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范围,故不应支持。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 【审核取证】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条 【调查取证的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一条 【委托调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追加】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案例55 魏某诉新高度公司西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青民终4号]
2015年11月5日,魏某与新高度公司、赵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魏某向新高度公司借款1500万元,赵某作为保证人为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新高度公司加盖印章,魏某、赵某签字。合同签订后,魏某向新高度公司履行了借款的义务。后因合同产生纠纷,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还款。2017年10月17日,青海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2015年11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首页及尾页盖印的两枚印章印文与该单位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内容相同的印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合同中加盖的该房地产公司公章虚假。一审审理中,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以赵某涉嫌私刻公章签订借款合同无效为由,申请追加利害关系人赵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一审法院没有追加赵某,直接作出了一审判决。魏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诉解释》第73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一审法院既未追加赵某为本案被告,也未按上述规定对某房地产公司提出追加赵某为被告的申请作出裁定,程序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
案例56 朱A、朱B诉朱C遗产继承纠纷案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琼96民终37号]
朱甲(已故)与朱乙(已故)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子朱D(已故)、次子朱E(已故)、女儿朱F、三子朱G(已故),朱D与吴甲(已故)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女朱A、次女朱B,朱E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子朱C、次子朱H,三子朱G与吴乙系夫妻关系,生育长子朱I、次子朱J、三子朱K。原审原告吴乙与原审被告朱C系婶侄关系,原审原告朱F与原审被告朱C系姑侄关系,原审原告朱A、朱B与原审被告均系堂姐弟关系,原审第三人朱H与原审被告朱C系兄弟关系。根据原审原告主张,涉案房产系朱甲、朱乙遗产,故吴乙、朱F、朱A、朱B、朱I、朱J、朱K及朱C、朱H均有继承权,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吴乙、朱F、朱A、朱B共同提起诉讼时,一审法院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通知朱I、朱J、朱K参加诉讼。同时,一审中朱H未作表态,根据《民诉解释》第73条的规定,对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但一审法院将朱H列为第三人,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审法院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一百三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开庭前准备阶段对案件处理情况的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两点:(1)第1项中的“督促”是指对于以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第2项中的开庭前“可以调解的”是指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时开庭审理。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开审理及例外】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规定
《民诉解释》第220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巡回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案例57 曲某诉孙某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3民终246号]
上诉人孙某霞因与被上诉人曲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20)吉0322民初348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本案应依法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并未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38条和第141条的规定,组织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仅是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询问了几个问题就结束了庭审。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严重违反法定审判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生效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孙某霞所称原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经查,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开庭审理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阶段,孙某霞的代理律师亦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且未提出任何异议,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庭审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条文注释
本条所称“新的证据”可以作以下理解:
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即必须是在经过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的证据。
2.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3.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4.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
第一百四十条 【合并审理】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条文注释
反诉,是指在本诉进行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与本诉相对应的,其与本诉一样都是独立的诉、独立的请求。成立反诉的条件:(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2)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或者反诉与本诉基于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而产生。(3)反诉应当在本诉进行中提出。(4)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反诉没有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5)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程序。一审被告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例58 金星公司等诉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922号]
上诉人王某、张某芳因与被上诉人金星公司、原审被告龚某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8民初45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经查明,原告其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发生了改变。被告共同抗辩,其认为该案系发回重审的案件,现与原一、二审两次审理案件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故本案不应继续审理,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请,由其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诉解释》第251条“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处理”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在审理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当事人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并没有限制,而本案中,原告方并没有变更诉讼请求,仅对支撑其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予以改变,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举重以明轻,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此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三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即本案可以继续审理。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裁判观点。
相关案例索引
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
本案要点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最初提起商标侵权诉求,开庭审理前又增加了不正当竞争诉求。两项诉讼请求虽基于相同的事实,但分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南京雪中彩影公司有权增加诉讼请求,有权请求法院对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作出认定,这与“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冲突。鉴于在本案中,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由相同的法律事实引起,两者之间有关联性,合并审理有利于诉讼经济;况且南京雪中彩影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后,法庭已给予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补充答辩和重新举证的机会,合并审理不损害上海雪中彩影公司、江宁雪中彩影分公司的诉讼权利。
●相关规定
《民诉解释》第328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调解】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条文注释
撤诉是指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行为,或者基于原告的行为,法院视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
视为撤诉的情形主要有:(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2)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按撤诉处理。(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59 程某诉张某物权保护纠纷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6民终753号]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定于2018年3月28日15点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8年3月13日依法向张某送达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张某于2018年3月15日收到上述材料,但在本案开庭时,张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二审法院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条文注释
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时,依法作出判决。缺席判决是与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对席判决相对应的,它与对席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缺席判决的情形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规定
《民诉解释》235、241、534
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案例60 邮储银行和平路支行诉李某根、石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11民终482号]
上诉人李某根、石某梅因与被上诉人邮储银行和平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李某根、石某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20)冀11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贷款利息及罚息和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上诉人的儿子在李某根的工作场所收到本案一审判决,并告知石某梅,石某梅才得知本案一审已经缺席开庭审理。一审中,石某梅于2020年9月6日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一审法院邮寄了延期开庭申请书,并附有石某梅住院治疗的检查及诊断证明,告知一审法庭,石某梅刚做完手术出院,一审法院已收到,却强行开庭,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生效裁判法院认为:关于一审审理程序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上诉人石某梅以“重大疾病”为由向一审法院申请延期审理,该事由并非延期开庭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延期审理亦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百四十七条 【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8~10、12~14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条 【诉讼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案例61 眭乙诉眭甲、陈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3295号]
陈某、眭甲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补充查明:一审审理期间,一审原告眭乙于2017年10月10日死亡,法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判令陈某、眭甲腾退北京市朝阳区广和里×号楼×单元×层×号房屋,交给眭乙。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根据本案二审中补充查明的事实,本案一方当事人眭乙于一审诉讼期间死亡,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诉讼应当于眭乙死亡后中止,等待眭乙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中,一审法院未中止诉讼,未等待眭乙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即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案例62 邓某2诉邓某1赡养费纠纷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4176号]
邓某1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2018年2月13日的开庭审理中发现,被上诉人邓某2缺席庭审,法院已经向其合法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邓某1在庭审中称其父亲邓某2已经于2018年1月18日死亡,并当庭表示愿意撤回上诉。庭审结束后,上诉人邓某1提交了由广州市公安局同德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邓某2于2018年1月23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本案是赡养费纠纷,邓某2在一审起诉邓某1要求支付尚未发生的赡养费,且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死亡,符合终结诉讼的条件,法院遂裁定本案终结诉讼。
●相关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的内容】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条文注释
本条于2012年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判决的理由,并规定判决书内容应包括适用的法律和理由。这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不断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案例63 巨行公司诉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之七,2020年7月23日发布)
2018年3月,巨行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签订系列《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中铁广州工程公司向巨行公司购买装载机10台,货款总额为340.5万元。巨行公司向中铁广州工程公司供货后,中铁广州工程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巨行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中铁广州工程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0.5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中铁广州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依法有效,中铁广州工程公司对巨行公司诉求其支付货款230.5万元没有异议,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故判决:一、中铁广州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巨行公司支付货款230.5万元及利息;二、中铁广州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巨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中铁广州集团公司以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中铁广州工程公司应向巨行公司支付货款230.5万元及利息提出异议,且该部分事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确认。2020年6月2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就该项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的事项作出先行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中铁广州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巨行公司支付货款230.5万元及利息的判决。对于中铁广州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争议事项,待查明相关事实后另行判决。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大局形势下,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而商事案件通常较为复杂,审判周期较长,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事关企业生存发展。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及时保障民营企业实现判决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回笼资金,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市场秩序平稳运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条文注释
本条于2012年修改了裁定的适用范围和制作要求。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关于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在制作要求上,新增了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的要求。
案例64 海林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1138号]
海林公司诉称:张某原是我公司会计兼人事行政负责人,财会、全部公章及行政工作都由她负责。2011年6月,她提出辞职,并主张她是2010年8月2日入职,我公司有充分理由证明她是2010年12月8日入职。在入职时间上争执持续,因此我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向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定张某入职H公司的时间,退回以欺骗手段多得的9938元工资款。仲裁委员会以证人王某未到庭接受质询、鲜某系我公司在职员工、《考勤记录》未载有张某本人签字等为由驳回了我公司请求。诉请:1.判令张某退回利用职务之便伪造证据,以欺骗手段多得的2010年8月2日至2010年12月7日二倍工资差额9938元。2.张某承担诉讼费用。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原为海林公司职员,双方曾因劳动争议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作出京海劳仲字(2011)第6882号裁决书,裁决:1.海林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752.02元;2.海林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53.5元。双方均未就该裁决书起诉,该裁决书已经生效。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京海劳仲字(2011)第6882号裁决书已经就海林公司与张某所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了处理并已生效。海林公司所主张的要求张某退回2010年8月2日至2010年12月7日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属于对已生效的京海劳仲字(2011)第6882号裁决书所处理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再行争议,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海林公司的起诉,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海林公司的起诉。
裁定后,海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林公司起诉要求张某退还的款项,属于已经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确定由海林公司向张某支付的款项之内的金额。原审法院认定海林公司的起诉属于对已生效的京海劳仲字(2011)第6882号裁决书所处理的劳动法律关系再行争议,并裁定驳回海林公司的起诉,于法有据。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由此可见,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审裁判的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判决、裁定的公开】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规定,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权,与《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61条赋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查阅权不同:一是查阅主体不同,本条规定的公众,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二是查阅范围不同。根据本条的规定,公众查阅的对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外的法律文书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另外,法院已经作出,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也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公众查阅的范围。而当事人则可以查阅、复制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法庭上出示的有关证据等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可以查阅、摘抄和复印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三是对于涉密内容的查阅存在区别。根据本条的规定,公众无权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而相关规定并未禁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本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