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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诉讼费用】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案例索引
华某平、安迪华公司诉斯博汀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3号]
本案要点
无论是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还是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是一致的,即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尤其是在侵权案件中,不仅要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额得到支持的比例,更要考虑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本身是否成立,同时还可以考虑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程度以及各自行使诉权的具体情况等因素。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全部支持,属于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形,原审判决确定由斯博汀公司等负担主要的诉讼费用正是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考虑,实际上也重点考虑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成立和被告有明显过错等因素,最终确定的诉讼费用的分担数额并无明显不妥。对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不能仅按照原告请求额与法院支持额之间的比例确定。
●相关规定
《民诉解释》194~207;《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