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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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者撤销一审驳回起诉裁定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二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开庭的,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裁定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与起诉条件有关事实、证据和相关依据)。

本院认为,……(写明二审裁定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二审未开庭,或者案情简单、法律问题清晰,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容易判断的,二审裁定书简写。二审已开庭并且案情复杂或者法律问题疑难的,二审裁定书可以参照二审判决书的格式撰写,但与起诉条件无关的内容不写。

第一,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第二,撤销原裁定,应继续审理的,写:

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第二,撤销原裁定,应继续审理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

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