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行政裁定书(一审按撤诉处理用)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依照……(写明裁定依据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说明】
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本裁定书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时使用;以及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使用。
三、上诉人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以及第二审程序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时,二审裁定书参照此格式撰写。裁定主文表述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4月20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