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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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权益保护与促进利用原则】

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释义】

本条款是关于对数据权益进行保护和促进数据的有效利用和流动的原则性规定。其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尽管保护国家安全是我国的数据安全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但是,数据安全法的保护对象并不仅限于国家安全,个人和组织的与数据相关的权益亦是立法的保护对象。《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和利益,其在总则编的第五章“民事权利”中明确认可了“数据”亦可为民事权益的客体。数据进入民事权益客体的范畴是近些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才开始受到关注的,关于数据权益的性质,在法学理论界尚存在许多不同观点,有学者主张可将数据权益纳入传统民事权利类型范围内,也有学者提出新型数据财产权的概念,亦有学者认为个人数据权利应当为人格权范畴,其实,无论采取哪一种理论学说,都不妨碍立法对当事人的数据权益进行保护。[16]目前我国《数据安全法》第7条采取的“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表述,其含义非常宽泛,既包括与数据有关的各类民事权利,亦包括各类法益,即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第二,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以保护数据安全为宗旨,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因噎废食、禁止从事各类数据利用活动,而是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通过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实现数据利用过程中的数据安全。这意味着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必须坚持依法与合理利用的原则。数据安全法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时,为了兼顾数据安全和数据的开发利用,立法者采取了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设置不同的管理要求,努力实现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为了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数据安全法规定了许多制度措施,如明确提出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数据安全相关标准;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和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促进人才交流,等等。

第三,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数据安全法鼓励对数据的有效利用,就必然会涉及数据的流动。只有允许数据的流动,才能够体现数据的价值,才能够真正实现对数据的有效利用,然而,数据的流动会涉及多方利益,并会产生数据安全方面的风险。此处需要明确的是,我国数据安全法所追求的数据安全是动态的安全而不是静态的安全,基于此,数据安全法为数据流动设定了“依法”“有序”和“自由”流动的原则。首先,数据流动须依法进行,不得非法提供、非法传输或非法交易数据,不得损害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数据流动可区分为境内流动和跨境流动,其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对于重要数据和非重要数据,因其安全风险水平有差异而在流动时所受到的法律限制亦有所不同。其次,数据流动应有序进行,特别是重要数据、国家核心数据的流动,需要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尽到依法审核的义务。最后,除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各部门不得为数据流动设置各种限制和障碍。

第四,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要素并列为要素之一,提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17]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发展数字经济,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并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18]数字经济已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而数据系数字经济的关键要素,这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数据安全法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障数据安全的制度框架,引导各方主体在这一制度框架内进行数据开发利用和有序流动,以此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除此以外,数据安全法还明确提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为了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许多具体制度措施,如明确提出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政务数据开放制度,等等。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

(撰稿人:周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