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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索引
王某诉东星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3辑)
本案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没有正确地履行此项义务,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降低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被迫提出解约要求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改变了职工原有工作条件,并且制定了苛刻的公司规章,让职工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困难,最后只能被迫辞职。这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定客观上造成劳动者劳动条件的丧失而致使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