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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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