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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28 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马某于1999年5月开始在甲公司工作。2019年5月29日上午,甲公司在天安门广场举行老爷车接力赛发奖仪式,马某在现场工作中因事故受伤。2019年8月3日,北京市东城区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科认定马某受伤为工伤,后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等级为8级。2021年4月20日,在甲公司与马某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马某终止履行劳动合同,其理由是甲公司已一次性补偿马某的各种损失,不应再承担任何义务,包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马某在接到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以自己在工伤期间甲公司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甲公司与马某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虽已就工伤对马某给予一次性赔偿,但甲公司与马某之间没有就劳动关系的问题予以协商。同时,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工伤期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