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案例15 缺少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602号民事判决书]

孙某于2015年6月11日到日化公司工作,任包装工人,每月基本工资为16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5月22日,孙某与日化公司因机器操作问题未达成一致,离开了日化公司。孙某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11日的2倍工资总额为18724.84元。2016年6月1日,日化公司申请劳动仲裁。2016年7月18日,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支持的仲裁裁决书。日化公司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向孙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11日)18724.84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日化公司是否应支付孙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11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日化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孙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孙某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11日的工资总额为18724.84元,故日化公司应向孙某支付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11日每月2倍的工资,即18724.84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孙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5月11日)18724.84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孙某在日化公司工作期间,日化公司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日化公司主张其提交的员工资料表应视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上基本条款,非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如产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应包含以上全部条款。日化公司举示的员工资料表不包含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全部条款,故一审法院认定日化公司未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须依法支付孙某在其单位工作期间的2倍工资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