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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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案例4 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内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4年第9期)

死者何某生前系成都四通某厂工人。2002年9月24日下午上班期间,何某被发现摔倒在车间旁的厕所内不省人事,经送往医院急救无效死亡。何某之父于2002年10月8日向某区劳动局申请对何某伤亡性质进行认定,某区劳动局认定何某不是工伤。何某之父认为死者明显是被厕所内的积水滑倒而致颅脑损伤,且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某区劳动局对何某作出的伤亡性质认定。

法院认为,“上厕所”虽是个人的生理现象,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被告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作出认定何某不是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相悖,也有悖于社会常理。被告作出的行政认定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

总之,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