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及网络服务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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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赵晓天与梁振国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如何;第二,赵晓天构成根本违约的原因;第三,网络购物合同的解除条件。一般而言,网络购物合同是指借助网络媒介,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赵晓天与梁振国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如何

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们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合同关系,网络购物合同便是合同关系的一种。在本案中,梁振国自愿在网上浏览“美味牌”辣条并下单购买后,买卖双方之间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这个网络购物合同就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约定,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如果有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就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本案中,双方的义务关系主要体现在,赵晓天应当履行向梁振国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的义务,梁振国应当履行向赵晓天付款的义务。

(二)赵晓天构成根本违约的原因

合同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根据双方达成的网络购物合同,梁振国在赵晓天网店里下单的目的是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美味牌”辣条,赵晓天能否满足这一目的,是双方合同能否达成的重要条件。而赵晓天构成根本违约的原因恰在于其提供的“美味牌”辣条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山梨酸及其钾盐,明显不符合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因此梁振国购买的“美味牌”辣条并非如其所愿,双方之间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目的最终落空,无法实现,所以赵晓天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赵晓天应当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

(三)网络购物合同的解除条件

众所周知,已经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相对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现已失效,相关规定见《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网络购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是网络购物合同的重要目的。因此,当赵晓天无法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时,属于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故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可以被解除。

食品安全事关重大,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因此,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食品时,一定要擦亮双眼,注意查看食品添加成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