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家住北京市东城区的王飞今年30岁,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由于经常熬夜加班,为了夜间提神,王飞在网上搜索发现“小猫进口产品专营店”销售的一款日本产“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提神效果很好,便尝试购买了两盒。付款后,卖家很快将产品打包寄送给王飞,王飞收到快递后兴高采烈地打开了外包装想要冲饮,打开后却傻了眼,他发现产品包装全是日文,分辨不出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对应中文信息,无法确定该产品的品质。王飞第一时间联系卖家,询问如何识别该产品包装上的文字,卖家称可以用外文翻译软件进行翻译,卖家无法提供具体的标签翻译信息。
王飞认为卖家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法,于是王飞聘请了律师,将卖家诉至法院,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判令解除与卖家的买卖合同并判令卖家支付十倍购物款。
卖家不同意王飞的诉讼请求。卖家表示,“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进口自日本,并非产自中国,没有标注中文标签属于正常。日本的食品只有“赏味期”即保质期,虽没有生产日期,但为了强调食品安全,日本生产厂家在食品包装内外均存有标签,且在标签上注明赏味期。那么卖家的抗辩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飞在卖家的店铺里购买“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是否应当标注中文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可见,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使用中文标签是《食品安全法》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共同要求,而未标识中文标签的行为亦将使购买者难以准确获得该食品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信息。在本案中,“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虽然产自日本,但在国内进行销售,应当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现在“绿碧茶园 白桃乌龙茶”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判令卖家额外支付购物款的十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