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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生使用学校的设施设备受伤,谁来负责?

情景再现

霖霖是某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在一次上体育课时,霖霖看着学校操场的各种锻炼设施,发现双杠有些生锈,似乎已经很久没有人用过了。但学过体操的霖霖为了博取大家的眼球,想“秀”一把自己的“本领”,便一个侧身翻挂到双杠上,结果双杠突然倒塌导致霖霖摔伤。霖霖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为霖霖的受伤负责。而学校则认为,双杠已经生锈,很长时间已无人使用,学校老师也再三强调要注意安全,霖霖作为一个三年级的学生,看到双杠生锈还作出这样的举动是霖霖自己的过错,学校不应该为霖霖的受伤负责。

法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学校不仅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还应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在校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是学校保护义务最基本的要求。一般来说,无论设施是否有人使用,学校都应该对校内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或尽到提醒义务,防止学生因使用这些设施而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是需要对学生的受伤承担责任的。

上述案件中,学校没有针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知道双杠已经生锈,却没有进行必要的维护或提醒学生不要使用,没有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霖霖受伤,所以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霖霖作为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已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身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来看,学校与霖霖自己都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学校是未成年人最经常出入的地方,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承担着临时监护人的责任,对学生有教育、保护义务。除了日常对学生进行教育,从人为主观方面避免学生受到伤害以外,学校还应注意从客观环境方面防止意外的发生,对学校里的各种设施定期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无法及时维修的,尽到提醒说明义务,给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