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学生被校外人伤害,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小毛和小杨是某中学初一的学生。在一次上体育课时,小毛与小杨因琐事发生纠纷,小毛便叫来他其他学校的朋友小王,两人在放学后一起将小杨拉至学校对面的小巷子进行殴打,小杨头部被严重打伤,并因此次打架事件住院、休学。小杨的家长将小毛、小王及学校起诉到法院并要求赔偿。审理过程中,各方就学校是否应承担补充责任产生争议,最后法院认为,小杨和小毛均为该中学的学生,学校对二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学校没有充分履行这项义务,也没有举证证明在本案打架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进行了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导致小杨被小毛和校外人小王从校内拉至校外殴打致伤。因此,法院判决学校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对小杨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监护义务限于校园内,但学生被校外人伤害时,学校也并非百分之百无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学校是否应该为校外的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等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来说,如果事件发生在校外或放假期间,学校也尽到了日常管理职责的,学校无责任。例如,在“十一黄金周”,学生外出郊游时被他人致伤,这类事件则与学校无关。但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事件的发生或发生地点在学校可监管范围内,则可能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例如,学生之间发生纠纷,学校未重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一位学生唆使校外人员对另一名学生进行人身伤害,或者侵权事件发生在学校大门口附近等情况,就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担补充责任。上述案例中,小毛和小杨之间的矛盾产生于学校内的体育课上,老师应该在发生纠纷时就及时进行教导,避免后续矛盾。此外,小杨是在学校对面的小巷子被殴打的,而小毛也参与其中,所以无论是从事件发生的起因还是地点来看,学校都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在学校无法证明采取了一定避免措施、尽到管理义务的时候,就需要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学校在发现学生产生纠纷时,及时弄清楚原因,找到解决办法,在学生矛盾激化前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