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属于回避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王某先前担任过鉴定人当然就不能再担任审判人员。
2.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回避的概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如与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即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所谓“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即不得参与该案件的立案、侦查、批捕、预审、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审判,也不得在上述活动中担任记录工作。所谓“不得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是指不得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从事该案的翻译与鉴定工作。由此可见,本题A项正确。
3.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对特定人员的回避问题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4.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申请回避的时间和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时间作出任何要求,因此可以认为,当事人在法庭审理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故A项不正确。我国实行有因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必须说明理由,而且必须属于法定理由。故B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由院长决定。”据此,C项不正确,D项正确。
5.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侦查人员的回避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没有明确应向哪一个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6.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对不具有法定理由的回避申请的处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0条的规定,本题被告人的回避申请理由不属于法定情形,应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7.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某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乙某是被害人丙的父亲,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在该案的审判中应自行回避。故本题B项正确,C项不正确。因乙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丁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故本题AD项不正确。
8.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兼及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享有拒绝辩护权、申请延期审理权以及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权。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申请回避,辩护律师不享有这项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9.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鉴定人的回避。《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第32条第1款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据此,第29条规定的回避理由也适用于鉴定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0.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对特定人员的回避问题有权作出决定的人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0条规定了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和法定理由。第31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第32条第1款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据此,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应适用对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即其回避问题由本院院长决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11.答案:C。《高检规则》第36条规定:“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题中,蔡某因是被害人的胞兄而经申请被决定回避,对于其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应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所以正确答案是C。
12.答案:C。选项A说法正确。《高检规则》第21条规定,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据此可知,王某自行回避的,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选项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选项C说法错误。根据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可知,刑讯逼供罪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因此,王某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据此可知,王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而不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选项D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3.答案:无答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由此法条可见,该法条取消了被决定回避的人员的申请复议的权利。故本题无正确答案。
14.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指定管辖与回避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所以,B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应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B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CD。本题考查的是适用回避制度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2条第1款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2.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我国刑事诉讼中回避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回避: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此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条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种“指令回避”。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项不正确,我国不实行无因回避。
3.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据此,申请回避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据此,被害人、被告人作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4.答案:AB。本题考查的是提出回避申请的方式。《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
5.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32条第1款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据此,本题ABD项正确。由于证人是以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人员,具有不可替代性,故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否则会给查明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故本题C项不正确。
6.答案:AB。《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通过这两个规定可以发现,A项属于“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情形,故A项正确。C项中审判长丙尽管与当事人黄某有其他利害关系,但是没有达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度,故C项不正确。B项中“一审书记员乙系林某的表弟”属于法定回避理由,乙应当回避,但是其没有回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此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9条规定,参与过本案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故D项不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两项。
7.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适用回避制度的检察人员范围。由于回避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与案件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的人不参加对案件的处理,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凡负责、参与案件处理工作的人员都应属于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8.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回避制度适用的审判人员范围。由于回避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与案件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的人不参加对案件的处理,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凡有权参与对案件的处理的人员,都应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9.答案:AD。本题考查的是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回避的人员范围。《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10.答案:ABCD。《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三、名词解释
1.答案: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自行主动地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到不公正处理的可能性,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答案: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申请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3.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4.答案:有因回避又称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司法人员回避的申请。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属于有因回避。
5.答案:无因回避又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无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人员回避,这种申请一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司法人员回避。
四、简答题
1.答案:回避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的适用情形包括: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2.答案:回避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的人员才可以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和第32条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理论上讲,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应当被列入回避的人员范围。因为他们分别作为对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集体领导的检察组织和审判组织,他们所进行的讨论案件的活动具有正式的检察活动和审判活动的性质。如果某一检察委员会委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或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他在讨论和决定案件时就很难做到公正无私,以至于影响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处理。
五、论述题
答案:(1)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对该案进行的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也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2)回避的意义
①确保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的判刑。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误判的发生。
②确保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这是回避制度的程序意义。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法律必须建立一种旨在使公安司法人员中立无偏的机制,回避制度即为这一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确保那些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当关系的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的进程,当事人各方将可能免受其偏袒、歧视或其他不公正对等,从而平等地、充分地享受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回避制度正是通过对司法人员中立性以及当事人各方的平等参与性的维护,来确保刑事诉讼过程的公正性的。
③确保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普遍尊重。“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都能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回避制度的实施,使当事人拥有对他们不信任的司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机会,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当事人拥有对主持或参与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司法人员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会消除当事人对司法人员的不信任感,有助于他们对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的尊重和自愿接受,即使这种结果事实上对其不利。同时,回避制度的实施及其所保障的程序公正价值,还可唤起社会公众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施过程的普遍尊重,从而有助于法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不充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人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于乙女与丙并不认识,虽然生活在同一个县城里,这一事实却不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因而甲男提出的回避理由并不充分。
(2)应由法院院长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因而本案中,审判长直接驳回甲男对审判员丙的回避申请的做法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由法庭报请该法院院长决定审判员丙是否继续担任该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答案:(1)代某应当回避。因为代某是本案的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其应当回避。
(2)代某的回避决定应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2款的规定,侦查人员代某不能停止对本案的侦查。
(3)雷某是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其接受当事人一方请客吃饭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胡某申请其回避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规定。
(4)因为胡某的申请理由是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对雷某是否回避应由院长作出决定,审判长无权驳回申请。《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5)关于回避申请的复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款规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胡某如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6)胡某提出申请后,法院作出决定前,雷某应当暂停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