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犯罪发生地为公海,应由犯罪发生后首泊港口地法院即丙市法院管辖。因此,正确答案应当是C。
2.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据此,本题ABD项都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只有C项不属于,故为本题正确答案。
3.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此,本题B项正确。
4.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属于渎职犯罪案件,其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属于上述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5.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该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本案虽然涉外,但犯罪嫌疑人不是外国人,仅被害人是外国人,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并非全省性或全国性的重大案件,故也不应适用第22条和第23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6.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能够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机关的范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机关一般是侦查机关,但对于自诉案件,则是人民法院。故本题C项不正确。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但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据此,国家安全机关能够直接受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故本题D项不正确。由上述可见,A项也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3款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据此,监狱也能够直接受理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故本题B项正确。
7.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不在国家机关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国有企业中的某些工作人员。但是《刑法》将渎职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此,本案因不属于《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故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8.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上的分工。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应指《刑法》第八章规定的犯罪,其中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相应地就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人。本案中,赵某行贿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故不构成《刑法》第八章所规定的行贿罪,因此本案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但是根据《刑法》第164条的规定,赵某的行为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由于刑事诉讼法对这种犯罪没有特别规定,故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9.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划分地域管辖的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6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可见,划分地域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地。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10.答案:A。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BCD选项都应有检察院立案侦查。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在《刑法》第204条,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围,不属于检察院立案受理,而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11.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12.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有关国家机关立案侦查或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立案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进行侦查,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案件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特定种类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此外,还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破坏选举案应当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本案虽然属于破坏选举案,但犯罪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案不涉及国家安全,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故也不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故本案只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13.答案:D。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以及对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的案件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题中,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则该案不属于该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而属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14.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刑事案件审判的专门管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以及列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等。据此,本案虽然发生在天津市静海县地段,但由于是发生在列车上,属于铁路运输系统专门管辖的案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5.答案:A。该题中的消防部门虽属武警编制,但属公安系统,敲诈勒索犯罪属公安机关管辖,该案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16.答案:A。本题考查的是在中国领域以外的中国船舶上犯罪的管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威海市法院管辖。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本案应属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17.答案:D。《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23条,本案应属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走私犯罪不属于该条列举的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而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如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8.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为“亲告乃论”案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并审判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提出告诉,国家就应积极地介入,予以帮助。故有关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如是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该案就成为公诉案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19.答案:A。本题考查关于执行立案管辖的问题。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已经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其他三项陈述都是正确的。
20.答案:D。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一些特殊情况的审判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条到第1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见,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协议管辖是优先的。
21.答案: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8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故D项正确。
22.答案:C。本题考查指定管辖。因为指定管辖是由公检法各自分别进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自身没有管辖权,可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所以,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并不意味着该案就是B市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故A项错误。甲省检察院只能指定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不能指定B市中级法院审理,所以B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第22条第1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有争议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条规定,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对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故指定管辖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案卷材料退回A市检察院。故D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23.答案:A(原答案为D)。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本案中,尽管被告人之一是外国人,属于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但是按照2018年修改后的规定,该种犯罪也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私藏枪支、弹药罪和妨碍公务罪都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所以A正确,选项BCD均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D(司法部答案为AD)。本题考查立案管辖、期间的计算、审查起诉后的处理方式。重婚案件如果是公诉案件,则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无管辖权。故A不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1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前款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犯罪并将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但是,B项中的重婚罪并非重大罪行,故B项不正确。因为不起诉针对人,而不是行为,所以,尽管田某不构成重婚罪,但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对田某只能起诉,故C项不正确。因为重婚罪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诉,故D项表述正确。
2.答案:ABC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案件主要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确定地域管辖的首要原则。地域管辖之所以要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是因为犯罪地是进行犯罪活动的地方,便于依靠群众;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迅速查明案情,及时审判;便于就地传唤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出庭参与诉讼,节约诉讼成本;便于当地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平息民愤;便于通过审判当地发生的案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法制宣传效果。综上,本题应当全选。
3.答案:CD。本题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有交叉时的处理。《六机关规定》[2]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据此,可知本题正确答案为CD。
4.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对单位犯罪的管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据此,可知本题B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可知本题D项正确。本题A项于法无据,不当选。
5.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据此,本题ABC项正确。D项“涉外刑事案件”不准确,因为中国人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也属于涉外案件,但却属于该条所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只有外国人犯罪的涉外案件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6.答案:B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凡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刑事案件,都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本题实际上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BD项不属于根据有关规定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范围,因而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D。
7.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以及移送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据此,可知本题BC项都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故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将其移送给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本题ABC三项正确。
8.答案:BCD。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本案应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伊春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如由被告人居住地黑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则可以由黑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故BC项正确。另外,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故D项正确。
9.答案:ACD。本题考查的是须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10.答案:BCD。本题既考查审判组织,又涉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4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不适用独任制审判。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和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综上,本题BCD项案件都不能适用独任制,故为本题正确答案。
11.答案:ACD。本题考查的是地域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情形,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从实际情况看,被告人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难以确定犯罪地的情形,由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此外,如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由居住地法院管辖也更为适宜,因为这有利于执行。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12.答案:AD。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管辖争议的解决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13.答案:CD。《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本题题干是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51条第1款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审理。所以,可以将赵某移送中级法院审理,其余被告人继续在县法院审理,也可以将全案一并移送中级法院审理。故AB两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而是“可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故CD两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两项。
14.答案:ABC。《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张三、李四离境前的居住地均是甲市,被告人张三的入境地是乙市,所以AB项正确。另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是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题,丙市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外国人入境后的居住地,所以C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1)ACD。在地域管辖问题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实行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因此B市法院和A市法院都有权管辖,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即在发生人民法院因管辖不明出现争议或推诿或者有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现象时,立法上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定或改变管辖的权力。因此本题应该选ACD。
(2)C。按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因此应该选择C项。
(3)A。这是考查了在共同犯罪中由于量刑的差异而导致的管辖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答案:BC。本题考查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中故意杀人案和非法拘禁案均由中级法院审理,该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非法拘禁属于持续犯,其所经过的地方均是犯罪地,因此,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正确,D项错误。
四、名词解释
1.答案:优先管辖是指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优先管辖并非绝对,在必要的时候,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必要的时候,一般应从是否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是否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是否更有利于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以及是否有利于有关群众参加诉讼活动等方面来考虑确定。所谓主要犯罪地是指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也包括一种罪行的某个主要事实情节的犯罪地。如犯罪行为的实施地,或者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地等。
2.答案: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或者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移送管辖既体现在立案管辖上,也体现在审判管辖上。立案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检举和犯罪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处理。审判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3.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管辖不明或者管辖存在争议等特殊情况下,将某一案件指定由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指定管辖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种变通规定,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4.答案:共同管辖又称为竞合管辖,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两个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同一个案件都有管辖权。在刑事诉讼中,共同管辖常常发生在以下场合:犯罪地不在同一个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管辖区域之内;同一犯罪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罪行。《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是共同管辖的一种体现,即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5.答案:合并管辖又称为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可以一并立案侦查或者审判与该案件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立案侦查或者审判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合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在级别管辖上就高不就低,在地域管辖上适用从犯随主犯,在罪行上适用次罪随主罪,在法院属性上适用普通法院随专门法院。
6.答案: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由特定的专门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管辖制度。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即凡是法律规定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专门机关负责管辖。专属管辖可以分为立案侦查中的专属管辖和审判中的专属管辖两种。
7.答案: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有两种情况:一个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另一个是报请,即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8.答案:立案管辖是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它根据侦察、检察、审判三机关的不同职能和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解决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问题。因此,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9.答案: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根据法律的规定,地区管辖的划分原则如下:(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所谓犯罪地,一般是指实施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具体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等。(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五、简答题
1.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管辖一般是根据刑事案件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复杂程度、发生地点、影响大小等不同特点和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确定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检、法机关管辖权划分的基本出发点是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实现。确立管辖应当遵循的原则有依法管辖的原则、准确及时的原则、便利诉讼的原则、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2.答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立案管辖主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具体地讲也就是确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哪些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哪些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确定的。
六、论述题
答案:审判管辖就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它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确定级别管辖要考虑的因素有法院级别之高低、案件性质、可以判处刑罚的轻重、社会影响的大小。级别管辖的特点是:法律对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规定得比较具体,对其他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只作了概括的规定;大量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地区管辖,是指同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确定地区管辖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节约人力、时间,及时查明案情,便于诉讼参与人出庭和扩大宣传教育等。地区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专门管辖,即专门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它所要解决的是专门人民法院同地方人民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法院系统内部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七、案例分析题
1.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在以下方面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黄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依法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不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3)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认为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按照管辖规定,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4)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或者检察机关不抗诉,应当在上诉期满后立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5)执行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答案:(1)市公安局对本案的侦查不正确,本案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除了上述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全部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侦查。本案中,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付某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因此,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侦查是不正确的。
(2)市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本案中,付某收受巨额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且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也不是犯罪情节轻微,所以不能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付某曾经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因而可以将功赎罪,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据此,不能以过去功劳有多大,只要触犯了刑律,就应当依法惩处,对任何人不允许有例外。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对付某提起公诉的决定。
3.答案:(1)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本案与军队和铁路运输无关,也未发生管辖不明,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因而不存在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问题。
关于级别管辖,综合立案的情况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赵某、李某、孙某的犯罪行为不足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本案的级别管辖应为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地域管辖,我国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以犯罪地为主,以被告居住地为辅。本案中,城西区、城南区、城北区均为犯罪地。此时,管辖地的确定应采取另一原则:以最初受理地为主,以主要犯罪地为辅。本案中,被告人在城北区被捕,城北区人民法院成为最初受理地法院,且被告人在城北区盗窃数额最大,该区又是本案的主要犯罪地。因而本案的审判管辖应该是龙山市城北区基层人民法院。
(2)根据本题假设,孙某放火,使商场损失20余万元,且烧死一人,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龙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城北区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实行级别管辖上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保安人员姜某、井某的犯罪地,应是城北区某商场。玩忽职守罪属不作为犯罪,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地是其应作为的地点。
(3)服刑地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应由罪犯服刑地即江北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罪犯减刑、假释和又犯罪等案件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发现服刑罪犯在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并需要审理的案件,应由服刑地法院受理。
其二,由服刑地人民法院受理,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省去往返押送罪犯的麻烦,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因而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无疑是更为适宜的。
因此,服刑地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的。
4.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案(轻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本案中尚某左眼失明,脑功能严重受损,属于重伤案,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立案通知后,仍不予立案的做法是错误的,被害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本案中,尚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在本案中,尚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尚某被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无权就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因此不适用调解。尚父不可以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
(5)《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一类是特定的公诉案件;第二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三类是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本案不属于这三类案件之一,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5.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相应地,刑事案件也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任何一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即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也应当先接受后,再按照级别管辖、立案管辖、地区管辖的分工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同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
本案中,甲县公安局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该移送乙县公安局,但其不应该先立案再移送,而应该接受后即告知乙县公安局。甲县公安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行使了立案管辖权,其做法是错误的,此案应经甲县公安局移送后,由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1] 编者注:为行文简洁,方便读者阅读,以下简称《高检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
[2] 编者注: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