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11:刑事诉讼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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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特定犯罪的侦查机关及其职权。《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时,也应当行使这些职权。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间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因此该案应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并执行逮捕。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

2.答案:D。本题考查拥有侦查权的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是指:(1)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管辖的自侦刑事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据此,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都拥有侦查权。而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拥有侦查权的机关,故本题应选D。

3.答案:D。本题考查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缉私警察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4.答案:C。本题考查的是有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人民检察院享有批准逮捕权。《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人民检察院享有决定逮捕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5.答案:B。本题考查的是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在审判活动中的关系。我国《宪法》第132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可见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像行政机关的上下级之间那样,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本题考查的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由此可见,本题BC项正确。公安机关要行使侦查权,必然要先立案。公安机关的立案权具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故本题A项正确。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权,不是公安机关的职权。故本题D项不正确。

2.答案:BC。本题考查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一个完整的审判机关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域设立,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乡、镇以及城市的街道派驻人民法庭,行使基层人民法院的部分审判权。但人民法庭不是一级人民法院,而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C。

3.答案:ABC。《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故A项正确。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奉行“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的体制,整体独立于外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D项错在后半句话,因为下级法院不能审理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4.答案:ABCD。本题考查军队保卫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安全保卫机关,不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其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1993年12月通过的《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的规定,军队保卫部门承担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在刑事诉讼中,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

5.答案:ACD。本题考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监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一些其他职权,如对新发现罪行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权力、对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的权力、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建议的权力、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转交罪犯申诉的权力,等等。B项的错误之处在于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而不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6.答案:ABC。本题直接考查法条。法庭秩序,是指《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所规定的,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纪律和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选项ABC符合法律规定,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7.答案:CD。本题考查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称为检察一体化。与检察系统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改变管辖、在第二审程序中撤销错误的判决等。本题中,AB两项的错误在于,最高法院不得就尚未作出判决的个案对高级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但是,最高检察院可以针对具体案件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和指示。故CD两项正确。

三、名词解释

1.答案: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也属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2.答案:审判机关是指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通常称为法院。在西方国家,审判机关就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司法权也就是审判权、裁判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在我国,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

3.答案:检察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在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一般就是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通说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权,或者是行政权和司法权兼而有之的一种国家权力。在我国,检察机关是指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人民检察院。

4.答案:侦查机关是享有国家赋予的侦查权,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国家机关。一个国家的侦查机关的构成由其法律加以确定。在我国,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以及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特定的刑事案件时,与上述侦查机关享有相同的职权,因此,它们也属于侦查机关范畴。

四、简答题

1.答案: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缺陷。例如,由于审判委员会过分干预审判工作造成了审与判的分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利局面。这就抑制了庭审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使庭审流于形式。有些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来推脱责任。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并不利于职权与责任的统一,使得错案追究难以贯彻执行。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取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对案件进行讨论和决定,既不阅卷,也不参与法庭审判,其所作的结论未必比合议庭更加准确。而且,审判委员会这种非公开的讨论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裁判过程的机会,导致为规范法庭审判而建立的制度和原则,如审判公开、辩论、合议、回避等,名存实亡。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以期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真正发挥对刑事审判的指导作用。

2.答案: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都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它是国家的刑事侦查机关之一。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等案件。

(2)它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除自诉案件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均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它是专门的诉讼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以及诉讼参与人的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五、论述题

答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审判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人民陪审员由选举产生,在实践中,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邀请具有某一领域专门知识的人来充当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而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参与审理,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及判处何种刑罚均可发表意见。合议庭应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判决。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在评议和表决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参与诉讼的权利的体现,具有以下几点意义:

(1)人民陪审员参加刑事审判,是国家保障公民行使国家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一种直接、有效的方式,有利于防止司法权力滥用;

(2)有些涉及重大的专业技术问题案件中邀请特定陪审员参加审判,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

(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有利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

尽管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其诸多的积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呈现出逐渐萎缩的趋势。有些人民法院不重视发挥陪审员的参审作用,在绝大多数案件中不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即使在少数案件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法庭审判,也是“陪而不审”,法庭审判时不积极参与调查,评议时也只是按审判员的意见表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完全发挥出真正作用。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重点是通过赋予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完全相同的审判权,克服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应该多样化除按照传统的“单位推荐、人大批准、法院审查和任命”方式外,还应当有大量经法院聘请而参与审判的各方面的专家。另外,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任免程序、参与法庭审理、评议、经济补偿等方面的制度,也应当完善和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