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8:经济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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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答案:B。经济法部门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选项中的四种结构。但是,关于企业组织管理法与社会保障法是否应该纳入经济法体系中,学界观点颇有争议。

2.答案:ABCD。经济法的渊源有制定法渊源和非制定法渊源。制定法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非制定法渊源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

3.答案:CD。可参见立法法中关于法的效力层次。

三、名词解释

答案:经济法的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习惯。也就是说,经济习惯经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就起了质的变化,就成了经济法的习惯法。习惯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之一,属于经济法的渊源。在当代中国,习惯法也属于经济法的渊源,但不是主要渊源。

四、简答题

1.答案:经济法的渊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经济法的实质渊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源,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经济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创制经济法律规范;二是经济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或是其他什么形式。我国法学界更主要、更普遍的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决定着经济法的形式渊源,而经济法的形式渊源是经济法实质渊源的表现,但前者是就经济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而言的,亦即经济法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也就是法律内容的最终决定力量通常即指法的经济根源;后者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简言之,前者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后者是经济法的形式表现。

2.答案:(1)授权性规范方式。授权性规范,是指经济法对人们的需要和利益的确认,指明行为主体可以拥有何种权利或取得何种资源,亦称权利性规范。例如,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认可”即意味着“授权”或“允许”政府的为或不为,法律明确规定或授权的,政府必须“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授权的,政府不能“为”。至于政府及其授权的经济规制部门如何行使经济规制的职权,自然涉及许多授权性规范。凡是政府未经授权而“为”的,或政府虽经授权而“不为”的,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责任人被处分、撤职,对受损害人给予国家赔偿等。

(2)任意性规范方式。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某种条件下,法允许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从而为行为主体提供一种选择。任意性规范与授权性规范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简单等同。任意性规范则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相互的权利义务作出法律规定以外的约定,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则依法律的规定行事。例如,经济法在调整政府与承包、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的关系时,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政府不适当的干预给权利主体造成损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适用赔偿、返还等经济责任方式,要求政府赔偿或返还,但也可以放弃向政府索偿的要求。授权性规范规定的权利,权利主体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却不能任意作出任何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处分。

(3)义务性规范方式。义务性规范,指经济法规定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即直接规定人们应履行的某种义务。例如,制定税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明确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保证税收足额、及时入库。税法虽对涉税违法规定了惩罚性的措施,但不是其立法的主要目的。

(4)禁止性规范方式。禁止性规范,指的是在某种情况下,经济法禁止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并对于违法者施以惩罚性的罚款、没收等经济制裁措施。例如,抗税逃税、扰乱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等,都将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处罚。

(5)提倡性规范方式。提倡性规范,是指在某种条件下,经济法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充分调动各经济主体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健康发展为目标,因而对各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大量地采用提倡性规范以及物质、精神奖励的形式。它又包含鼓励性规范和指导性规范两种方式。

五、论述题

答案:经济法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经济立法体系是指列入经济立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学体系是指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主要区别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经济法部门(也只能是经济法部门),经济立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而经济法学体系的构成要素则是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经济法学分支学科中除了与各个经济法部门相对应的经济法学分支学科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制史学等学科;组成经济法部门的都是国家创制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组成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不一定是经济法律规范,而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的观点和内容不是国家创制的,没有法律约束力;组成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是现行的,而作为经济立法体系构成要素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是计划制定的(只有执行经济立法规划,已经制定并开始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法律规范,才是现行的)。

主要联系是:组成一国经济法体系的经济法部门,是该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它制约着这个国家经济法学体系的形成;一国经济法学的发展及其体系的形成,特别是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又会影响该国经济法体系和经济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