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可以看作劳动合同吗?
情境再现
田威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季向一家专业对口的企业投递了简历,在校成绩优异的他很快就在简历筛选环节脱颖而出。经过几轮面试后,负责企业招聘的面试官对他的表现给予了积极肯定的评价,并向他发送了准予录用的通知书。田威欣喜地发现这份录用通知书详细记载了即将入职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作薪酬等信息,于是就想当然地认为这就是所谓的劳动合同。事实上企业并没有在他正式工作后提起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双方本是相安无事的,直到田威工作一个月后第一次收到工资明细后发现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很少,田威认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上的工资进行缴纳,企业辩解说这是内部统一的做法,并且所谓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要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由此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议。
法律分析
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在经过严苛的面试筛选后会对有意向录取的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一般包含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求职者即将工作的部门、岗位、起薪、正式工作的时间、地点以及所需携带的材料,等等。虽然录用通知书看似把各项内容写得很齐全,只要求职者答应,双方即可形成用工的合意,但录用通知书不能看作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特定的条款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信息,包含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2)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包含劳动者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等。(3)劳动合同的期限。(4)岗位的信息,包含工作时间、地点、内容、休息休假等。(5)劳动报酬。由于面试时间较为短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于彼此的薪资需求只是初步了解,薪资方面往往也是一个大致的范围,所以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变更薪酬要求,最终薪酬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6)社会保险的信息,包含社会保险的种类、保险费缴纳的基数、缴纳的分摊比例等。(7)一些特定的高危职业需要特殊的工作条件或者工作防护内容,也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相应标明。除了上述条款以外,用人单位如有特别的要求,如对劳动者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需要约定的试用期、其他福利待遇的协商等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一并加以注明。因此田威的录取通知书并不能当然地作为正式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