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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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非全日制工作有哪些特殊之处?

非全日制工作与全日制工作相比,存在许多特殊之处,总体来说,非全日制工作比全日制工作更加“随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更为宽松。首先,在工作时间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最多为4小时,一周不得超过24小时。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全日制的劳动者每日的工作时间最多为8小时,一周最多工作44个小时。其次,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工作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只需要口头约定,也没有试用期,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只要不影响先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全日制的工作需要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一般都会约定试用期,而且劳动者只能同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的工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都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全日制的工作,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一般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而且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