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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的离职设定限制条件吗?
许多用人单位会用一系列“福利”措施来招揽人才,如为顺利入职的劳动者提供落户的便利,协助职工准备落户的材料或配合职工完成落户的手续。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是为了留住人才,自然也会对劳动者有相应的要求,最常见的就是让其签订承诺书,保证在该用人单位服务一定的年限,在这个期限内不允许随意离职。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在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是在法理上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换句话说,用人单位这种类似“利诱”的方式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顺利离职。如果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即可离职。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企业如果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工作环境过于恶劣,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离职,无须事先告知企业。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后,职工只需要遵守上述的30日、3日的时间节点,离职与否是职工的自由,企业没有权利阻止,更不能以提供特殊待遇为由限制职工的离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