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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用人单位能因劳动者“赚外快”而单方解雇劳动者吗?
情境再现
吕先生是一名普通的公司职员,每日的工作简单但收入也相对微薄,只够勉强维持自己的生计。吕先生有一项爱好就是看推理小说,偶尔也尝试自己创作短篇小说,为了让自己的生活更富裕些,他试着向各出版社投稿,还收到了出版社的反馈,至此吕先生开始通宵尝试写作,导致白天上班总是精神不佳,经常犯困并犯一些低级错误。部门经理得知了吕先生的情况,要求其停止下班后的写作活动,而吕先生认为下班后的时间应当由自己自由支配,于是依旧我行我素地进行创作。不久公司就向吕先生下达了单方辞退的通知,对此他非常不服,并向一位学法律的朋友咨询了这方面的问题,他始终认为公司没有权利干涉其业余生活。
法律分析
全日制劳动者在主业之外运用自己的特长或爱好赚些“外快”是可以理解的,我国《劳动法》也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干涉劳动者业余生活的权利。但是,这种“兼职”工作也不是毫无限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单位的职工不能在业余时间从事其他的兼职工作,或者在发现职工有兼职的情况后要求其停止,而职工拒不改正自己的行为,或者职工本人由于兼职工作花费了太多的时间和精力以致严重影响了自己单位的工作任务,有上述任一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与该名职工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吕先生用下班时间从事写作本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通宵写作导致精神不佳,影响了本职工作,在上级领导提出后仍不改正,故公司有权利单方解雇吕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