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吗?
情境再现
宏栋是一名车间工人,几十年如一日地在流水线上工作。流水线的工作大多是重复性的且技术含量较低,所以宏栋虽然上了年纪但依然可以胜任当前的工作。他对于自己的工作没有什么奢求,只希望安稳地做完最后五年然后退休养老。不幸的是,一名年轻工人因未按正确程序操作机器误伤了宏栋,使他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再也无法重新回到流水线工作。宏栋所在的企业此时竟要以其不能胜任当前工作为由将其辞退。悲愤交加的宏栋申请了劳动仲裁,他想了解企业是否可以在这种情况下单方辞退自己这样的“元老级”员工。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就医后出现了不能胜任原有工作的情况,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者本身工作能力不足不能达到原先岗位的任职要求,经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到其他岗位后,仍然不能从事该岗位的工作,这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让其离开单位。由于劳动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用人单位将其辞退也无可厚非,且《劳动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但是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滥用手中的“权利”,借助“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名义随意辞退合格的劳动者,从而引发劳动纠纷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于是法律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对用人单位手中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换句话说,用人单位在部分情况下不可以单方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
劳动者无法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可能是因为患病,或者是因为自身能力的不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下面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辞退劳动者:(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患病而达不到岗位的任职要求。具体情形为劳动者在该单位从事患职业病风险较高的工作,在工作期间患上了职业病;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用人单位未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遭受工伤而丧失了全部或部分的劳动能力。(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还在治疗期间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此时辞退劳动者等同于落井下石,故法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这么做。(3)针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内,即所谓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其工作效率下降,达不到岗位任职要求将其辞退,否则会引发道德和法律上的双重风险。(4)针对单位“元老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对于那些在单位工作满十五年,离退休又不到五年的职工,考虑到其为单位作出的贡献,为了让其安然度过作为劳动者最后的一段时间,自然不能在这种情况下将其辞退,即使此时其已无法满足岗位的任职要求。因此,企业是不可以单方辞退像宏栋这样因工伤而无法继续从事原本工作的“元老级”员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