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
1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吗?
情境再现
程先生在一家刚创立的设计公司就职,每天需要长时间伏案工作,制图绘图又是一项十分精细的工作,需要高度的精神专注度,但是有时又十分枯燥无聊。程先生每天都需要紧盯着电脑屏幕工作,大半年以来他发现自己的视力开始渐渐下降,工作时注意力也经常无法集中,导致工作效率大打折扣,一些低级错误也频频出现。老板注意到了程先生的问题,经过几次严厉的提醒后发现他依然没有改进,于是根据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向其说明因为他无法胜任当前岗位的工作要求,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也结束了,必须尽快离开公司。程先生非常震惊,但当他拿出合同时发现这一条款确实白纸黑字地写在上面。无奈之下他拨通了市民法制热线,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来确认劳动合同这样约定是否真的有效。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变更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但部分用人单位为了人事处理上的便捷,直接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终止的条件,如类似“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工作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条款。事实上,用人单位不能图一时方便而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者间劳动关系的结束,属于劳动关系期间发生的重大变更事项。在如下情形下劳动合同才能终止:(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自然就终止了。(2)劳动者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时,其严格上来说已经不是劳动者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然就终止了。(3)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劳动合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劳动合同终止也是必然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与上一条原因一样,作为合同一方的用人单位“死亡”,合同自然就终止了。除了上述原因,《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能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这一点予以明确,除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程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