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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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人单位所有的秘密都是“商业秘密”吗?

用人单位常常要求劳动者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甚至白纸黑字写进劳动合同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尤其重视劳动合同中这部分的内容。那么是否单位的所有秘密都是“商业秘密”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商业秘密”的概念有明确规定,主要指一些企业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且有三个不可或缺的特点:(1)不为公众所知悉,只有小部分人得知。(2)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带来商业利益。(3)持有商业秘密的企业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来防止秘密泄露,最常见的就是与知晓秘密的人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泄密后果等。因此,不满足上述条件的秘密自然不能算作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