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2 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辞职必须支付违约金吗?
情境再现
秋玲被一家科技公司高薪录用为项目经理,公司对她非常重视,为了帮助她迅速熟悉业务,公司还安排她参加统一的业务培训。但是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公司为秋玲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自然要将她与公司“捆绑”一段时间。于是就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了服务期,约定秋玲至少需要在公司工作三年才能离职,如果提前辞职就必须支付大额的违约金。劳动合同签订后,秋玲开始参加培训并且顺利工作,但是公司后来无缘无故克扣她的工资,起初还用系统错误等理由搪塞,之后就堂而皇之地这么做了。秋玲刚开始还能忍耐,时间一长终于忍无可忍,愤然提出辞职,由于服务期尚未结束,公司要求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才能办理离职手续。悲愤交加的秋玲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庭还自己一个公道。
法律分析
劳动者签订有服务期条款的劳动合同的确会对自身产生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服务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绝对地“捆绑”在一起。如果用人单位因服务期的限制而有恃无恐,严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自然可以辞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如下几种:(1)用人单位不重视工作环境,劳动者工作安全没有保障或者没有获得之前约定的劳动条件来开展工作。(2)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报酬。(3)入职后要求劳动者全额自付社会保险费或缴纳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5)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6)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方式强迫劳动的。面对以上恶劣的行径,劳动者完全可以立即辞职走人,甚至不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因此,本案例中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秋玲完全可以自由辞职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