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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用人单位能否在试用期考察合格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很多用人单位在不了解劳动者的能力之前,为了防止自己被劳动合同“套牢”,往往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被证明能胜任工作再采取倒签的方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现象在一些对实践经验要求很高的职业领域中尤其普遍。现在就业市场上,许多劳动者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能力脱节,职场新人完全不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后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显然是不被允许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迟应在劳动关系建立的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会将自己置于法律风险之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