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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如何确定?
情境再现
姜风已经毕业快一年了,由于在校时只顾着玩乐,导致学习成绩平平,又因没有参加各类校园社团和社会实习,这使得他的社交能力在同龄人中并不突出,一直以来都没有找到心仪的工作。最近姜风应聘了一家企业,由于这家企业正处于急需用人的时期,决定对姜风予以录用。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考虑到他本身资质并不突出,又没有相关岗位的实务经验,就打算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又约定了为期半年的试用期让他适应岗位的任职要求。姜风认为此次机会难得,就没有提出异议,并把这件事告诉了自己学法律的朋友,这位朋友当即奉劝他与这家企业重新商定试用期的期限或者干脆直接离开这种用工不规范的“黑心企业”。
法律分析
试用期,顾名思义有尝试聘用的意思。这段时期的存在是为了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加深对彼此的了解,相互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会考察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相应的职位。一旦其中一方发现不适应的情况,尽早抽身也不至于对彼此造成太大的损害。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试用期的期限进行约定。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务,任务结束后劳动关系就解除,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个月的,不得有试用期;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但不到1年的,约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1年以上不到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可以更长些,但最长的期限为6个月。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的约定只能有一次,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多次试用期且不能仅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要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针对本案当事人姜风的遭遇,他朋友的分析是正确的,企业存在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姜风可以与企业重新约定试用期的期限或者直接离开,另谋高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