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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股东是否可用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出资?
股东出资是其成为公司股东的前提之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实收股本总额。因此,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的重要环节。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符合规定,将影响公司的经营运作,也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常见的非货币出资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采矿权、探矿权、企业承包经营权、企业租赁权、股权、债权等。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进行了规定,如股东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
虽然上述法律规定未明确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能否作为股东的出资。但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方式及限制的规定可知,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具备合法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的条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自由转让受到抵押权的限制。如若以此作为股东出资,一旦抵押权人主张实现抵押权,将危及公司财产的完整性。因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均明确规定,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能作为股东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