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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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实践中,有些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公章,可以随便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这些行为有些是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等决议的同意的,有些是法定代表人利用职权便利私自而为。当法定代表人未经过公司同意而私自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时,如认定该担保有效,则会使公司遭受损失。但如果认定无效,则不能保护善意的债权人利益。

为防止公司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而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来源,而不能仅以法定代表人个人意志而作出。如法定代表人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依照《民法典》第61条和第504条等规定,以相对人是善意还是非善意作出区分处理。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因此,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建议如下:

(1)作为担保人,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担保数额限制,应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议通过。

(2)作为债权人,应对相关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应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债权人应审查章程对担保事项的规定,并要求担保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相关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文件。如公司章程未对担保作特别规定,则要求作为担保人的公司出具同意公司对外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如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上述文件,则建议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更换担保人或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