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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资产是全体股东的共同财产吗?
实践中,许多投资者认为其出资设立公司,所以公司的资产就是股东的财产。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这决定了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享有公司法人财产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对外投资的股权,等等。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公司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
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的界定,投资者一旦出资,其出资的财产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以所有权换取公司的股权,成为公司股东。此时,出资的财产成为公司所有,不再是股东名下的财产,公司以股东出资的财产以及经营过程中所得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相应地,股东也因此而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全部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将进入破产清算时,仅以公司自身的资产清偿对外债务,股东在公司规范经营的情况下无需以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公司资产与股东的共同财产相互独立,当股东从公司处取走财物时,将会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重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实务中一种常见现象是,股东以其个人开设的银行账号收取公司货款或为公司对外支付货款,该私人开设的银行账户既用于公司也用于个人,这将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有些甚至无视公司的独立主体地位,将公司视为股东对外经营的一种手段。此时,公司人格已不复存在,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当出现以上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股东滥用其有限责任两种情形进而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将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