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知识实用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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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业管理

第一节 出资人、股东、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由谁承担合同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公司设立需要经过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公司成立前为组建公司而进行的活动。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因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不便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常常出现以发起人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形,比如以发起人名义向出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水费合同、电费合同等。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只能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而不能请求其他发起人或设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此时,该发起人不得以签订合同是为设立公司为由对抗合同相对人。但公司在成立后对前述合同予以确认,或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公司一旦确认合同后不得撤回,合同相对人即可享有选择权,选择由该发起人或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相对人一旦作出选择,不得进行变更。

因此,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前,应事先获得全体发起人对合同责任承担方式的同意,以及关于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明示承担合同责任或由公司直接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约定,以避免自己成为承担合同责任的唯一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