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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情况下聘任机关不得与聘任制公务员解除合同?
情境再现
2018年,方某大学毕业后考取了某市司法局的聘任制公务员。进入司法局工作一年后,方某组建了自己的家庭,次年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司法局的领导考虑到方某在哺乳期内,对方某十分照顾,不仅减轻了方某的工作负担,还缩短了方某的工作时间。起初方某非常感激单位的照顾,后来空闲的时间多了,方某竟然在外面找了份兼职,补贴日常花销。针对方某的行为,司法局可以与方某解除聘任合同吗?
法律分析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内有《公务员法》规定不得辞退情形之一的,包括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聘任机关不得解除聘任合同。
但有《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形,以及第17条规定的经试用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聘任机关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即便聘任制公务员同时具备了《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辞退的条件,也可以被聘任机关解除合同。本案中,虽然方某在哺乳期内,但是方某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兼职,司法局是可以与方某解除聘任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