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功能与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基于四个派出所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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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 研究方法

(一)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

对派出所的“政治功能—法治功能”相辅相成、“社会控制—社会协调”功能的转变和“为民服务—人权保障”功能的转变等内容进行一分为二的辩证辨析。不是说要人权保障不要为民服务,而是说价值取向要在社会治理视野和建设中进行矫正。

(二)实证研究方法

首先,调查、访谈和统计分析。基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别导致的社会发展的乡村、城郊和城市的三元化,在浙江省的H市、S市、J市和L市分别选择了能够代表市区派出所、城郊派出所和乡村派出所的H派出所、Z派出所、Y派出所和K派出所。对这四个派出所的调解、执法、刑事司法、防范、打击和服务机制进行书面调研,共计8个大项目和110个小项目,同时进行调查问卷和实地调研,获取其中派出所运行机制中的各种细微手续与程序,统计分析推理。

其次,主动申请参加派出所接处警、日常执法工作,观察和实践派出所调处纠纷、执法、管理、打击犯罪、社区防范等工作,获得对派出所的直观印象,注重观察、思考、分析和总结,每天按时完成工作日志,积淀素材,作为后来理论分析的重要来源。

另外就是注重和派出所民警、协警、辅警以及派出所、公安局的领导访谈,一方面获得对派出所的经验性认识;另一方面是这些民警、领导等长期的派出所实践经验,其表达和阐述的往往是派出所的一般性问题甚至发生纠纷的内在逻辑和规律,对于分析、提炼派出所的功能研究极具重要意义。本书中“Y派出所FT20150810-01”代表2015年8月10日(20150810)在Y派出所以“访谈”形式(FT)调研的第一个材料(01)。

(三)文献研究方法

主要通过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材料:公安机关、政法委、派出所的文献、档案、历史材料等,从琐碎化、历史化、片状化的材料中分析问题、总结规律,厘清派出所政法功能相关概念、类型,并利用这些概念再去分析个案。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各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等资料,考察公安机关社会功能的变迁。

(四)规范分析

从《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人民警察法》等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变迁中来看派出所功能及其法治价值取向的变迁。

(五)价值分析

对派出所的功能转型进行优劣的价值分析,尤其是最后部分关于“为民服务—人权保障”价值取向转向的价值分析。

实证分析与价值判断如何衔接。基于三个派出所获得的数据、案例、访谈等实证数据如何假设和设计其取值,各种值的获取所代表的和反映的派出所执法等状况与基层社会的法治指数如何勾连?法治社会的价值判断如何科学和极具说服力地进入这些实证数据?这些实证数据又如何统摄和表达基层社会的法治社会评价?


[1] 之所以说这个案件普通,是因为按照民警的说法,这个地方来抓赌博,他本人出警就不下五次了。

[2] 这里的“案件”与“纠纷”的区别在于,纠纷主要指那种还没有达到行政违法程度,但需要民警处理的事情,而案件指至少达到了治安违法程度的事情。

[3] 浙江公安史志编纂委员会编:《浙江公安年鉴(2005—2007)》《浙江公安年鉴(2010)》《浙江公安年鉴(2014)》,浙江古籍出版社。

[4] 《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163页。

[5] 《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6]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共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40页。

[7] 《乔石谈民主与法制》(上),人民出版社、中国长安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8] 据公安部网站报道,2014年10月16日,公安部曾召开部分地方公安厅局长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推进各项公安改革。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特别要紧紧围绕群众期待、社会关注、基层关心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制约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影响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难点问题,紧紧围绕影响公安机关战斗力的薄弱环节,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研究谋划改革举措。郭声琨指出,一方面,要在完善人民警察分类管理、职业保障制度等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上下功夫,力求在解决基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关心关切的难点问题上求突破;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公安改革的社会效果,在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上求实效,在便民利民服务、公正规范执法等各项工作中有更大的作为,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郭声琨:《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引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载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 // cpc.people.com.cn/n/2014/1017/ c87228-25857762.html,2019年12月31日访问。

[9]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建设的决定》,载《浙江日报》2014年12月15日,第1版。

[10] 曲昌荣:《县级公安局裁员 基层派出所扩编》,载《人民日报》2006年6月13日,第10版;《江西30%警力下沉基层派出所》,载《人民日报》2007年7月24日,第10版。

[11] Geertz,Clifford.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Selected Essays,New York:Basic Books.p.22.

[12] 《派出所称谓不得随意变更 撤并须经审批》,载警察网,http://www.police.com.cn/Article/xinwen/jczx/200606/7507.html,2019年12月31日访问。

[13]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4—43条。

[14] 《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虽然已经于2009年废止,但是作为第一部规定派出所的法律,从1954年颁布以来,对于认识历次派出所的改革和变迁,以及理解当下我国派出所功能尤为重要。

[15] 哈贝马斯认为,在国家和社会领域之外还存在一个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出版两年之后,他在一篇题为《公共领域》的小文中对公共领域作了一个简明扼要的界定:“所谓‘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那时,他们既不是作为商业或专业人士来处理私人行为,也不是作为合法团体接受国家官僚机构的法律规章的规约。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5—126页;[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张志铭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应该逐渐重视社会自治和个体自主在法秩序形成中的意义”。社会自治和个体自主的重要性在法律实施中自然应该得到解释与彰显。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6] 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226页。

[17] 叶传星:《法治的社会功能》,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18] 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9—91页。

[19] 张志铭、于浩:《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莫良元:《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逻辑维度考量》,载《求实》2012年第6期。

[20] 孙国华:《习惯法与法的概念的泛化》,载《马克思主义法学与社会和谐》,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5—39页。

[21] 孙国华:《论法的和谐价值》,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

[22] 陈家刚:《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载《学习时报》2012年10月22日。

[23] [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梁坤、邢朝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24] [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梁坤、邢朝国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页。

[25] 吴英姿:《司法过程中的“协调”——一种功能分析的视角》,载《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2辑,第478—496页。

[26]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季卫东、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

[27] 《南京警方为何告别“四有四必”》,载《光明日报》2003年8月29日,第12版;《浙江嘉兴警方撤销110报警服务台“四有四必”承诺》,载《现代金报》2005年1月11日,第A11版。

[28] 孙国华:《以人为本与法学研究范式》,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29]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30]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页。

[31] 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载《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

[32]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序。

[33]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279页。

[34]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8—279页。

[35] 陈柏峰:《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168页。

[36]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前言。

[37]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38] [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8年版,译言。

[39] [德]贡塔·托依布纳:《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90页;[德]托依布纳:《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矫波译、强世功校,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4—585页。

[40] [德]克内尔、纳塞西:《卢曼社会系统理论导引》,鲁贵显译,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94—101页。

[41]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35页。

[42] [美]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前言。

[43] 丁卫:《秦窑法庭: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

[44] [美]唐纳德·J.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5] 《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划分为五个等级,达到95分以上和必备条件的,可申报为一级公安派出所;达到85分以上不足95分的,可申报为二级公安派出所;达到70分以上不足85分的,可申报为三级公安派出所;达到60分以上不足70分的,可评定为四级(合格)公安派出所;不足60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的,为五级(不合格)公安派出所。

[46] 关于所选取研究对象,公安机关的朋友曾建议我选择类似诸暨市枫桥派出所这些在全国有影响力的派出所,但是笔者认为越是普通不显眼的派出所越能代表我国约4.5万个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