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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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选举机构的职责是什么?

实行直接选举的县乡两级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为:(1)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3)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4)确定选举日期。(5)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6)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7)主持投票选举。(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等。

实行间接选举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主持。其中,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领导本级及辖区内各乡镇的选举委员会。选举的具体工作,由作为选举单位的下一级人大会议主席团负责。实践中,全国、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其主要职责是分配代表名额,提出选举工作要求并进行指导等。选举的具体工作,如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以及投票、计票等工作,由作为选举单位的下一级人大会议主席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