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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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下面五条: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深刻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人大常委会在其全部活动包括立法活动和监督活动中必须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党的重大决策,依照法定程序,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统一,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政治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核心。

第二,坚持依法行使职权。监督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包括两层含义:要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进行监督,即职权法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监督,即程序法定。人大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都要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法定的对象进行监督。是否需要行使监督权,如何行使监督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坚持依法监督,监督才能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第三,坚持集体行使权力。宪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全体组成人员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活动的特点。

第四,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同时,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文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处理情况等,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第五,坚持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公开原则在监督法中有多处体现,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凡是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的内容,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监督。人大常委会只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人大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并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民公开,保证人民的知情知政权,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