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监督制度
34.人大监督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要有效地行使这一职权,首先要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除了人大监督以外,我们已经建立了党内监督制度,以解决违反党纪的问题;建立了国家监察制度,以解决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在诉讼中,有司法机关相互间的监督,有上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有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此外,还有政协民主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人大监督尽管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但并不意味着人大监督可以涵盖和代替其他所有监督形式,人大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也不是主从关系。人大监督制度同其他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个监督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行之有效的。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把各方面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才能提高监督实效,切实解决问题。
依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的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是指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监察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法律监督,是指通过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自身并不具体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法行政。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公正司法。人大常委会对政府、监察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