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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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父母双亡的孩子,祖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吗?

案情

小林与小柳是夫妻,两人十分恩爱,婚后不久便有了爱的结晶。女儿小静六岁时,恰逢十一黄金周,小林与小柳决定带着小静一起去旅游,顺便给小静庆祝生日。就在出游路上,一家人乘坐的车辆遭遇了重大车祸,为了保护小静,小林与小柳一起将小静牢牢护在怀里。最终,小静只受了些轻伤,而小林和小柳却永远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小静小小年纪就失去了父母,爷爷奶奶成了她唯一的亲人。奶奶看小静可怜,就提议将小静接来抚养,但是爷爷重男轻女,嫌弃小静是个女孩,坚决不同意奶奶的提议。那么,爷爷不愿抚养小静的行为是合法的吗?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父母双亡后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后,按照法律规定,祖父母与外祖父母是法定的第一顺位负有监护人义务的主体。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静父母双亡,唯一的亲人就是爷爷奶奶,按照法律规定,爷爷奶奶就应当担负起抚养小静的责任。对于小静来说,能够有爷爷奶奶在身边会对她的成长更为有利;对于爷爷奶奶来说,小静是小林生命的延续,抚养小静也能让他们不再沉浸于失去儿子的痛苦之中。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人情上,由爷爷奶奶抚养小静都是最好的选择,爷爷不愿抚养小静的行为是违法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