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法律实务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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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施方案表决及拆补协议签订的法律服务

实施方案表决及拆补协议签订阶段的法律服务是多元化的。《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后,实施方案和拆迁补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在3年内经表决通过且补偿安置协议签约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政策给予这一阶段3年的表决时间,说明该阶段面临的以及所要处理的问题是十分繁杂的。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一阶段的利益主体众多,人员构成复杂,以至于在此过程中仅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足以解决其中全部的法律纠纷。项目推进至该阶段,合作企业、政府的利益是大体上趋向一致的,因为实施方案已经确定,合作企业和政府均希望项目尽快推进以达到尽快收回成本以及尽快完成区域内的拆迁安置工程的诉求。对于村集体而言,其诉求主要表达的阶段也已经在招商、片区策划方案编制以及实施方案编制阶段中得到实现,该阶段村集体因利益诉求而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很多。

(一)提供实施方案法律解释

这一阶段的重点法律服务内容集中在改造范围内因村民、租户以及相关权利人所产生的纠纷。其法律服务的工作内容中很大一部分需要就实施方案、拆补方案以及回签安置的方案向村民进行宣传、解释,推进实施方案的表决及拆补协议的签订。

(二)提供拆迁补偿主体资格确认法律服务

这一过程中还会有新的权利人出现,以及村民与其他主体因婚姻、继承、买卖、赠与等一系列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对于政府、合作企业、村集体而言,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是有明确要求的,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直接授权的情况下,改造主体不会轻易地将拆迁补偿给予其他对象。但是,改造范围内的村民、租户以及具有相应权利的买受人、继承人等权利主体并不会严格按照旧改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来主张权利,其利益主张往往包含权利变动后所产生的一些权利状态。相应权利人之间的纠纷未能解决的时候,有表决权及签约资格的村民也不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表决或签署拆补协议。

因此,这一阶段对律师法律服务能力的考验是真正地介入村民一个又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之中妥善地协调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而推进方案表决及拆补协议签署。除此之外,因利益冲突的原因,必要时还需要政府、村集体、合作企业三方的律师介入相关纠纷,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