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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案例指引
华某诉S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上海一中院、上海浦东法院联合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案例摘要:公司增减出资不仅关乎股东之间的利益、公司未来的发展,更关乎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公司增减出资规定了专门的程序要求。本案不同于公司股东同比例减资情形,涉及的是以向股东返还出资款的形式进行定向减资这一新情况。此类减资将直接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造成公司净资产减少,这就相当于使部分股东可以优先于债权人和其他股东收回所投入的资本,最终损害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以维护交易安全并保护债权人利益为前提,认为不能以股东多数决的方式改变公司设立之基础即经各方合意所形成的股权架构,且不能未经清算就通过减资变相向个别股东分配剩余资产,从而认定涉案决议属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决议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形。